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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的范围

时间:2014-08-10 15:15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不予补偿的范围如下:

  一、参合人员未按新农合补偿规定提供有关审核资料的。

  二、参合人员已享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疗补偿的。

  三、因故意犯罪和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戒毒、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车祸等涉及他人责任(因责任人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但需提供公安及交警出具相关证据)和相关商业保险赔付的事故、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四、有监护人的动物、牲畜等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费用。

  五、因公(工)伤、职业病产生的应该由责任单位或保险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疫苗等费用和除特殊规定外的二类疫苗费用。

  七、应当由计划生育项目承担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相关计划生育服务费用。

  八、参合人员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九、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报和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卫农卫发〔2013 〕7号)规定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法经营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纠纷产生的各种费用)。

  十一、以下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会诊费、出诊费等。

  2.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3.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

  4.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人工服务费用。

  5.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以及其它生活服务费。

  6.住院期间的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各种生活消耗品费(如尿壶、盆、桶、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证书费、担架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费、门诊病历费)、押瓶费、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7.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8.代请专家诊疗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减肥、矫形、健美的手术和治疗、药品等费用。个人使用矫形(除小儿麻痹、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理性疾病以外缺陷的矫形、正畸产生的费用如割狐臭、正口吃、矫斜眼、“0”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健美(身)器具的一切费用:如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打耳眼、面膜、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验光配眼镜、装假眼、假肢、助听器、矫形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各种按摩、理疗器具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血压手表、按摩床、按摩椅等。胃托、肾托、颈托、注射器、体温表、助听器、健脑器、护膝带、提睾带、药枕等费用。

  2.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围产期保健除外)等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费。

  6.各种功能评定、评估费。

  7.非治疗性用药。#p#副标题#e#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

  2.各种家庭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3.部分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诊疗和康复项目费。如各类胶囊镜检查、人体生命信息诊断仪、糖尿病治疗仪、肝病治疗仪、周林频普仪、经络诊断仪、电脑诊断仪、多功能锻炼仪等费用。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或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费用或材料费。

  (四)其他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等费用。

  2.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3.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二、未列入《文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范围》的其他不符合相关补偿规定的项目产生的费用。